若保險的理賠,超過兩年的申請時效---

2020020404:49
"你有沒有客戶被保險公司主張時效經過的?
用這個案件的算法,是否還有機會替客戶爭取?"
有!
有些比較白目,神經大條的業務員,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在早會上宣導--
做大腸鏡或胃鏡檢查時,若發現有大腸息肉時,順便切除息肉,這是有賠的。 但是就是有人沒聽進去。
等發現時,已經超過兩年的理賠時效。
我幫她們爭取,有賠。圓滿結案!
我用的理由是,她們根本不知道能申請理賠?

ps有些醫院的做法是,只有做腸鏡檢查。 若有發現有息肉時,就得另找醫院切除息肉。 奉勸各位,不管這家醫院的醫生多有名?醫術多好?
請找,可以一次搞定的醫院。 據我所知--松山醫院,國泰醫院都可以。
但是兩家腸胃鏡一次檢查的費用,相差相近一倍。
當然還有彰基醫院更便宜,費用不到千元。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 今天中午老師po了一個高等法院判決,大意是:被保險人投保團體意外險,於工作時自高處跌落,腰椎受傷導致三級殘,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我將法院判決摘要的原文放在臉書上,有朋友跟我反應,說判決文字比較艱澀,不容易消化吸收。
所以,老師現在用白話再解釋一次,這個判決厲害在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有二個攻防重點:
(一)被保險人有既往症,殘廢不是跌落造成被保險人在跌倒前已經罹患退化性腰椎病變及多發性骨刺增生,現在三級殘廢並不是自高處跌落所造成, 而是因為過去的舊疾所造成。
(二)被保險人在100年6月7日發生保險事故,超過兩年才 請求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已經過了被保險人於104 年8 月20日請求三級殘保險金,從 事故發生後開始起算,已經超過兩年,罹於消滅時 效。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認為: (一)按保險事故縱使有多數原因發生競合,只要其中一個原因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基於保險契約之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保險人即應負保險金理賠之責。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很多原因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只要其中有一個原因是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就該負擔理賠的責任。
大家想一下, 自己是不是有客戶曾經發生過這種情形? 尤其是老人家跌倒,因為本身早就有一些腰椎或頸椎的疾病,結果被拒賠。 但現在這個判決的法官認為,縱使是這樣,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
(二)人身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如係因一次之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受有傷害,且該傷害尚不斷發生後續性程度之變化,該終局之傷害結果於保險事故發生剛開始時還尚未完全底定,而須視實際治療狀況,並待醫師專業鑑定後,始得確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預先判斷傷害的最後結果,行使保險契約之權利,所以,應該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所受傷害之程度業已底定(損害顯在化)終了時起算上開時效。
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法官是說,被保險人跌落之後,傷勢可能會持續變化,必須經過治療,狀況底定後,才能判斷是否符合保險契約失能給付表中的要件,所以,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請求權二年時效,其起算點不該從事故發生後就開始起算,而是應該從受傷程度狀況已經完全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大家思考看看,從事故發生到傷勢狀態底定,這中間會花費多久的時間?
你有沒有客戶被保險公司主張時效經過的? 用這個案件的算法,是否還有機會替客戶爭取? 祝大家有一個美好的夜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