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癌險的保全

2014061921:21

最近客戶離婚,我在幫忙處理變更為單親型的防癌險時,

就順便把所有的客戶,再繞一圈。

只是,這是我退休前,列印的資料,有些可能內容已經有易動了。就只能打電話詢問---

剛才打電話給客戶。她的三個小孩中,都已經結婚生子了。

其中有兩個是在滿15歲時投保的,像這樣的客戶,就是得更改的族群!

客戶是單純的家庭主婦。我只能用簡單的語言告訴她--
以前,妳花兩百萬買的房子,現在兩百萬已經買不到了吧?
我要幫妳的小孩變更為雙親型,就是要以同樣兩百萬元的價格,讓妳的女婿,媳婦買到相同的保障內容,還奉送孫子孫女一半父母親的保障,到23歲為止。。
她聽進去了,同意要異動。

之後,她又問我一個問題:我跟我先生年紀都大了,我是要保人,要不要換給小孩子呢?

我跟她說:可以!但是,妳只是要更換要保人。
但是,要保人若是換了,這張保單,隨時是可以解約,或是變更受益人的哦?
還好,她也聽懂。。。

做這種保單的異動,一般業務員是不會做的。
因為,瑣碎的事一堆,又沒有任何的業務收入。

大概也只有我這個退休九年了,還在幫保戶服務的吧?

2020/0615

已經停售十幾年的保單,我還一直拿出來談?
不為什麼?
這是保戶的權益!
這幾十年,在保費大漲的情況下,
過去沒有買到的人,也只有這張保單,可以因為婚姻而受惠!

 
有朋友跟我抱怨--
當初她的保險業務員,怎麼不把她的防癌險用個人型,或單親型的。讓她現在想分開也不行,就晾在那兒?
當時,我在公司也有跟同事討論到這個問題,
那個時候,也有人反駁--又不是想離婚,幹嘛要用單親型?
有婚姻的夫妻,當然就要雙親型的!
而我提出異議的論點就是--
人生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防癌險也最好各自獨立。
去淡水受訓時,就曾經有個同事在抱怨---
"我老公已往生十年了,我還在繳雙親型的保險!!"
因為,如果有出險,且身故了,另一個人還是得繳雙親型的保費(除非是非癌症身故)。
如果是單親型,兩個人的保單個自獨立,就沒有這個問題"
但是,如只能出一張保單時,把另一半的癌症險放在其中一個人的保單裡,也可以少繳一點點錢!
像現在這種已經停售十幾年的防癌險,還能因為結婚的關係,
讓另一半還能享有這種便宜的防癌險的機會!但是,條款上有明文規定,得投保時在十四歲以上!



主旨: Fwd: 你必須知道的癌症保險的理賠...案例事實

小玲因為父母親都是癌症病患,所以擔心自己將來也會罹患癌症,所以在98年向一定賠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後來小玲不幸經檢查罹患乳癌原位癌,因此,向一定賠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一定賠保險公司卻以「原位癌」非「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範圍而拒絕給付。
 
許律師解析
一、前言
癌症已經幾乎是現代人不可避免的文明病,更是高居國人死亡原因的第一名,所以國人對於投保癌症保險的觀念已經非常的普遍。可是「癌症險」在現在的癌症療程中,並沒有辦法完全處理所有費用風險,例如自費的標靶藥物、特殊補給食品、針對腦部腫瘤及脊椎腫瘤的電腦刀療程等,皆非「癌症險」的給付範圍,而且花費均非常高昂,例如肺癌治療藥物愛瑞莎每顆約2500元、電腦刀手術大約為18萬元。
 
也就是說,就算您投保再多單位的「癌症險」,就上述部分,您仍然需要自行負擔費用,相信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是一筆非常沈重的負擔。
 
因為一般的「癌症險」設計有上述的風險保障缺口,所以「重大疾病保險」的功能在此時就可以展現。
 
所謂「重大疾病保險」,簡單講就是當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保險中約定之重大疾病的話,保險公司立即給付被保險人約定之保險金額,讓被保險人在取得一筆高額保險金後,可以安心的針對重大疾病進行治療,其中最常發生的重大疾病即為「癌症」。
 
然而,一般消費者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都主觀認知當不幸罹患癌症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領重大疾病保險金。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知,也就是保險糾紛的開端。
 
二、現行市面上「重大疾病保險」的保單條款中關於「癌症」定義
 
A保險公司:「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三)原位癌症。
(四)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上述保單條款是我國目前保險公司所販售的「重大疾病保險」的一致性規定,換言之,關於「原位癌」都是明文排除給付的,所以當被保險人罹患「原位癌」時,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
 
因此,關於「原位癌」的定義對於讀者而言,就有高度認識及說明的必要性。
 
三、原位癌的定義
惡性腫瘤又稱癌症,是人體內一些不正常的細胞,因為生長速度快,而去影響及侵犯到正常的組織器官,導致出血、疼痛或器官功能喪失等症狀。
 
並會隨著血液及淋巴轉移,影響其他器官組織原位癌(carcinoma in situ)係指上皮細胞癌最早期,或定義為第0期的癌症,也就是說如果癌細胞只有侷限在表層的黏膜層,並未穿過基底膜,則定義為原位癌,包括子宮頸癌、乳癌、泌尿道移形上皮細胞癌的早期均可以是原位癌,其診斷必須在顯微鏡下觀察。
 
由於原位癌並未穿過基底膜,未深入黏膜下層(sabserosa),較不容易出現遠端轉移之情形,經過適當治療(通常是手術切除,或合併放射線治療,有很高的機會可以治癒的。
 
四、排除「原位癌」給付之原因解析
 
重大疾病保險的「基本」給付項目內容,包括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有的重大疾病保險甚至包含多發性硬化症、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術、阿爾茲海默氏病、帕金森氏症、嚴重燒燙傷、昏迷、運動神經原疾病、良性腦腫瘤、末期疾病、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猛暴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等,幾乎涵蓋了國人超過85%以上的死亡方式。
 
(藍色部分是早期的重大疾病險。
 
紅色部分,是這幾年所賣的重大傷病險才有含蓋!)
 
就保險精算的角度而言,重大疾病保險的出險率非常接近「壽險」,也就是說,重大疾病在被保險人一生中幾乎是「必然」發生的,此外,重大疾病保險的出險時點必定早於「壽險」,因此,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是不亞於甚至高於壽險的。
 
保險商品中的任何一個「給付項目」都是在精算基礎下的,所以任何給付項目都是消費者必須付出保險費的。如果保險商品的給付項目內容包山包海的話,商品的保險費用將會非常高昂,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投保的意願而有害保險商品的行銷及大樹法則的建立,因此,保險公司在權衡的考慮下,才會將「原位癌」此類不具有高度致命率的惡性腫瘤排除在給付範圍之外。
 
值得一談的是,「原位癌」雖然並非「重大疾病保險」的給付範圍,但是仍然是一般「癌症保險」的給付內容,所以關於「原位癌」的風險仍可透過一般「癌症保險」來加以處理。
 
五、許律師貼心提醒
一般消費者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如果保險業務員沒有特別針對「原位癌」部分說明,消費者就會主觀的認定只要罹患「癌症」,保險公司就會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所以在投保過程中,就已經替將來保險理賠紛爭埋下伏筆。
 
其實,如果保險業務員平時可以確實增加關於保險條款的專業知識,並於要保時善盡說明義務,就可以避免未來發生「無謂」的理賠紛爭。
 
這篇文章的內容,大致上都是正確的--
 
因為本文的律師所言,都是我們保單條款上所寫的。
 
法律是保護知道的人,但是也不能憑空想像,一切還是得依法辦理的!
 
我常常都告訴我的保戶,我現在在事情還沒有發生前,說得再多也沒用
因為,我說了,你還是會忘記---而該說的,在條款裡都已經寫好了!
 
事情發生時,我一定會幫你解釋清楚,那才是最重要的!
 
且根據我二十幾年保險的經驗,在該注意的地方,我都會叮嚀的!
 
俐伶

關於問到---結婚多久配偶還可以附加(有期限?)

我個人變更相當多件,包括已經繳費期滿的件,都還是可以變更。

只要能證明這張保單,是在結婚前就已經投保的就可以變更了。

(規定做此變更時,須附戶籍膡本,所以不會很困難。)

每一張保單,都是一件功德,尤其是變更雙親型,更是功德無量。

(那是照顧到一家子哦!)

但是當雙親的其中一人,若非癌症身故或是離婚時,

也一定要記得幫保戶變更為個人型或單親型。

他日若保戶再婚時,還是得再變更為雙親型哦!


公司不是一直要求我們主動服務嗎?

那請問:當保戶申請死亡件時(非癌症死亡)

為何不能直接更換為個人型,還得收展員再申請變更。

如果收展員沒有注意到,是不是就一直會以雙親型收費呢?

保戶老公身故(非癌症)已繳完的保費,請問是否還可以退費?

又另一客戶,夫妻雖已離婚,但仍住在一起。

請問--如果再度結婚時,防癌險除了九十天的等候期以外,

是否會影響原有的權益?

繳費期間,非癌症身故,改單親型時就有退回保費。

難道配偶和子女就沒有保障了嗎?

繳費期滿就不退費,這樣--好奇怪哦!


第三十條  附約內容的變更(三)
主被保險人之配偶於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六十日內得向本公司申請投保防癌保險。
本公司對於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新保單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同意承保日起

請問如有既往症時,是否也可以承保?

還有,原來附加在配偶的傷害險附約,或醫療險會因離婚而失效。

若移轉到自己的保單時,是否比照防癌險辦理?


非癌身故沒有退錢,

那如果是離婚呢?

我記得我的保戶,前幾年離婚時,好像有退錢!

客戶添了小寶寶,是個忙碌的職業婦女。

因為要改為單親型的防癌險,公司規定須要戶籍謄本,

而不能用戶口名簿代替?

戶口名簿上面不是清清楚楚的寫著小孩出生的日期?

這樣還不夠證明--這個小孩是真的屬於這個保戶的親子證明?

非得要百忙的客戶大老遠的去申請戶籍謄本?

如果是夫妻關係,也許還有可能"昨是今非",

那我請教---母子關係,有可能會改變嗎?

可否給保戶一個方便呢?

感恩!

保戶在77年二月26日投保,850710加保醫療險新溫心

在971015的事故曾經住院四天,有申請理賠,。

保戶詢問---如果她要開刀,什麼時間開才能加成?


"主契約保險單週年日時"

謝謝啦!

這是早期的防癌險,才會有這樣的問題。現在賣的防癌險個自獨立,就沒有這麼麻煩的問題了!
因為只要是夫妻,就會有生,離,死,別的問題。
同樣的,像如果保戶是在十四歲以後才投保的防癌險,在婚後,可以改成雙親型,讓另一伴和子女(到23歲)
同時享有早期便宜的癌症保障!
我有個保戶,跟老公常常吵,每次吵著要離婚,我就勸她
"一離婚後,妳以前投保的四個單位的雙親型防癌險,你的老公就沒有保障了。"
就這樣,這婚姻也是一拖就是十幾年了!
(昨天看到一句電影的對白---"我們夫妻結婚三十年,他有二十八年在頭搞外遇!"
離不離婚對這對夫妻已無意義,因為兩個人一直是個過個的日子。
但是這個老公天天醉,又是檳榔,煙不離口的人,這四個單位的防癌險對他還是很重要。
(四個單位的防癌險,身故金120萬元,住院每天12000元,手術12萬 。。。)
最近這個老公去開一顆長在腹部的良性膧瘤,老婆就是不要幫他申請醫療險(他另有加醫療險)
她說:反正拿的錢,還不是去喝掉了!(保費都是老婆在繳的)
其實這個先生如果有一點常識的話,拿診斷書來公司的櫃檯或是找我,不用經過他的老婆,
他還是可以拿到理賠金的。
唉~~像這種家務事,還真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哦!
 
俐伶
 
離婚後,防癌雙親賠不賠?
小王與咪子五年前於新婚時期投保了一份以咪子為主被保人小王為從被保人的防癌雙親型之
保單,遺憾地兩年前因彼此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小王因為沒有咪子在身邊其健康每況愈
下,不幸地約莫半年前被診斷出大腸癌末期,上個月撒手人間。咪子得知消息後傷心之餘,憶
起兩人於新婚時期有投保一防癌保險,於是遂為提出理賠申請,卻遭理賠承辦人員以非配偶
關係者不得請領而拒絕理賠。身為主被保人的咪子深感納悶….
理 賠達人莫仔羊先生來說分明:
    就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中所稱的「雙親家庭」保險單,按條款第三條所稱的「從
被保險人」係指主被保險人的配偶及未滿二十三歲的子女。「配偶」資格認定應依民法及其
他法規認定。另按第五條規定,保險期間開始取得從被保人資格者,公司的保險責任自戶籍登
記的「取得資格」日(如生日、結婚日)起第91日開始,故就防癌雙親的保單而言,從被保
人為「無記名」式,資格認定依戶籍資料記載為準。
身為咪子的經手人應 該要怎麼幫忙咪子呢?
  依防癌雙親型保單之附約條款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可知:主被保險人與其配偶(即次被
保險人)終止婚姻關係時, 依 其個人需求,可改為個人或單親型保單。且次被保險人也可於
辦理離婚登記日起六十天內,向公司另投保防癌險, 雖算是投保新件,但保險責任於同意承
保日即開始,並不用等待90天。不過,若先前投保之雙親型的保險責 任 並未開始者,則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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