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遺贈稅的課程

2016011102:47
這幾年, 又看到我不能不說的問題--
通常東方的媽媽,早早的就把房子過戶給子女!
如果不幸的事發生時---
若媳,婿(有子女時)居心不良時,兩個老傢伙是會被掃地出門的!
沒辦法,法律就是如此!
可能是從事保險業的人,看盡了人生的悲歡離合,想得也會比別人多!

 

前幾天上了一場遺贈稅的課程--

有幾個問題,是我以前沒有注意到的~~

像這次,日本兩位留學生的兇殺案---先撇開道德問題不談。

如果,這個兇手的家長,早早就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會有這樣的後果--

1兩位女留學生的家長,可以查封兇手名下的財產。

2如果這個自殺的人,不是因這兇殺案件,就會有繼承的問題。
  如果有配偶,那又不一樣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

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也就是目前有很多的頂客族,夫妻兩個人辛苦一輩子的所得,得跟另一伴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分享!

請問--情何以堪?

所以,想要以兒女名義置產的人,或是頂客族,真的不能不三思!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

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
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

● 繼承的比例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則由祖父母均分。